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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我家最近突然发现有白蚁出现,不知是否该找你们防治?如果不是,那我该怎么办?
我知道白蚁的危害,繁殖速度很快,所以我很急,望回复!
急盼!
站长回复(2007-4-2 9:14:38):
据我所知,我市的白蚁防治工作由萍乡市白蚁防治所负责,请您向该单位咨询有关事宜,它们的联系方式可通过网络或中国电信11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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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大家向我们反映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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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请问:
为什么俏江南酒店没有取得环境许可证就能领到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一年多?
是不是工商部门的问题?
论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作者:桂林市环保局法规处黄丹凤)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于2003年1月6日公布,并已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行使环保审批职权的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作了相应规定。因此,环保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善于运用该办法,并通过工商部门对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以及环保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监督。
一、明确一个关系:环保审批是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关于建设项目特别是新建企业的环保审批与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关系,我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规定是明确的,即环保审批是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之一。具体表现为: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其他各单项环保法律也都有必须报经审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有关环境法规和规章还就某些特殊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执照管理做了专门规定,并明确要求事先取得环保批准文件。如关于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可见,环保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审核文件,无疑成为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否则就是违法。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环保局1995年2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第4条也规定,工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时,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
又如关于进口废物经营企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等部门1996年3月1日联合发布)第26条明确规定:凡申请从事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提交环保批准文件:“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2.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设立公司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前所述,各主要环保法律法规都已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特别是新设立对环境有影响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事先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活动,行使许可审批职权的环保部门必须严格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3.“环保许可和环保批准文件”有哪些?
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许可和环保批准文件”,主要包括: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和有关重新审核文件、环保设施的验收合格证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进出口批准证书、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证书等类别。
二、确定两类查处对象:工商/环保的“双重违法”和环保“单项违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了两类查处对象:第一类为既未取得工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审批文件,由于这类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与环保法规,故可称为工商与环保的“双重违法”行为;第二类为虽然取得了工商工商营业执照,但违反环保审批规定,故可称为涉及工商管理的环保“单项违法”行为。
1.“双重违法”:违反环保审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及其处罚
既未经过环保许可审批也未取得工商工商营业执照的“双重违法”行为,若从工商执照管理角度分析,则属“无照经营行为”。环境管理实践中它有多种表现形态,常见如下:
- 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也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即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如从事娱乐服务业的某单位,既未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准文件,同时也未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前就试业运行,这就属于“双重违法”行为。
- -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建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也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即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既未依法取得有关环境许可证,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即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例如,某单位不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经国家环保总局许可即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第25条),或者未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即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第49条),或者违反《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未经国家环保局批准即擅自从事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超出范围的经营活动,其实质就是无照经营;如果该经营行为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或其他环保批准文件,则该行为也就构成环保和工商的“双重违法”。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和第14条的规定,对以上几种环保和工商“双重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应依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其中,环保部门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设施验收、未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则应“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该行为“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为污染破坏环境的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等条件的情况大量存在,该办法第15条专门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环保部门发现这种情况后,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严厉查处。
2.“单项违法”的基本形态及其处罚
从工商执照管理的角度分析,违反环保审批规定的“单项违法”行为,实践中也有多种表现形态。主要形态如下:
-虽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并未依法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于此类情况,即使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也属违法,应受到处罚。
--虽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也曾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由于环境污染等原因该环保许可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或者撤销,而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此类情况属违法行为。
例如因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单位,被依法停业、关闭后,仍继续从事经营;又如小造纸等“15小”和小火电、小水泥、小玻璃、小钢铁等污染企业按照国务院决定取缔后,仍继续从事经营;如违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规定的期限被强制淘汰后,仍继续从事经营,这些行为都构成违法,并应受到处罚。
-- 虽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也曾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但在该环保许可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而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此类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满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必须报经环保部门重新审核。违反该规定擅自开工的即属于这种情形。
对以上几类“单项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应依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环保部门不仅应对其违反环保审批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规予以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6条的规定,还应在吊销有关环保许可和环保批准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则应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
(黄丹凤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站长回复(2006-4-6 8:55:38):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请向工商部门直接咨询,环保部门支持您的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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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萍乡六中,友爱巷,安源国税局家属院后面垃圾堆积如山,臭气熏天,无人处理,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站长回复(2006-4-4 15:57:20):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我局职责范围,请您向市环卫处反映上述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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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尊敬的站长:
在萍乡的几个网站中只有你们的这个网站是个真正的网站,老百姓的投诉意见你们都基本上会回复.谢谢你们.不象别的网站.表面上有投诉这么一栏.却从来没看见回复过
站长回复(2006-4-3 9:50:25):
谢谢您的表扬,其实我们在投诉反馈工作方面还做得很不够,由于污染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今后将继续努力,提高处理效率,尽快给投诉人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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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不作为
邮箱:
投诉日期:2006-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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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请问俏江南酒店的噪音污染为什么一点治理效果也没有?为什么过去近一年了,我们依然生活在噪音当中?请问我们的父母官:你们是如何给老百姓办事的?!!!
站长回复(2006-3-28 16:23:50):
“不作为”网民:
你网上投诉“俏江南酒店噪声扰民”一事收悉,此前,我局执法人员对俏江南酒店附近居民反映“俏江南噪声扰民”一事进行过处理,有关情况如下:
俏江南大酒店工商注册为萍乡市公园路俏江南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曾利发。该酒店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营业,营业以后,附近居民多次来电、来信到我局投诉俏江南大酒店噪声扰民,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由于俏江南大酒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的鼓风机、烟道及三个空调室外机均置于三面是墙且离居民窗户只有三米的通道内,加上鼓风机未配套建设噪声防治设施,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俏江南大酒店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单位对其烟道加高了三米,使烟道超出周边的建筑物,消除了油烟对居民的污染,同时采用吸音材料建造鼓风机密封房,减轻鼓风机噪声对居民的影晌,但整改后的监测数据表明,整改效果不理想,边界噪声超过仍国家排放标准。鉴此,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立即停止营业和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该单位若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采取降噪措施,我局会及时将此案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法院执行后俏江南酒店噪声扰民一事可望得到解决。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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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位于北桥心连心对面市粮食大厦粮食宾馆有个大锅炉,两个大烟囱,每天在市区狂吐黑烟,请你们去管一管啊!
站长回复(2006-3-28 16:10:15):
陈永超同志:
你网上投诉“天堂谷大酒店锅炉烟尘污染环境”一事收悉,在此之前,我局已对天堂谷大酒店锅炉烟尘污染环境进行了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你所反映的烟尘污染问题属实。天堂谷大酒店其全称为萍乡市天堂谷大酒店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为廖美珍,属股份制私有企业。自2005年元月其锅炉由烧煤改烧谷壳,由于其锅炉水磨除尘器运转不正常,(改变燃料后,锅炉水磨除尘器处理能力无法达到原设计的除尘效果)致使烟尘经常超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居民反映较为强烈。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确保达标排放。但该单位至今仍未改正,烟尘时有超标排放现象,据此,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多次对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目前,我局已将此案移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法院执行后天堂谷大酒店锅炉烟尘污染环境一事可望得到解决。
在我局的严格监管下,该公司已承诺今年将对该锅炉进行改造,改为燃气锅炉,届时该公司锅炉烟尘污染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专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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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萍乡市环保局的领导:我是萍钢新区炼铁厂的居民,我向你们反映的情况是炼铁厂的灰尘和废气污染,每天炼铁厂都不停地放散出红色和灰黑的灰尘,当风向我们居住的方向刮过来的时候,天上就像下起了毛毛“雪”,在从韶井道口到新街的公路,特别是靠近炼铁厂的公路,经过的车辆又多,大多都是萍钢内部的运输车辆,车辆一经过 ,灰尘更是满天飞,无奈的老百姓也只有眯着眼睛吃着灰尘来穿越此段路程。白天还好一点,有洒水车混过二三次,晚上就别说了。还有萍钢内部车辆经过也常掉粉尘等物,公路污染更是雪上加霜了。附近的居民也只有禁闭家门。在凌晨的时候,经常有一种含硫等的有毒气体刮过来,令人呼吸困难作呕。我们这里的居民请求市环保局 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我们的生存危害,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也希望萍钢能像上级领导到萍钢来检查视察一样,每天对公路进行人工冲洗,路面保持长湿无灰尘飞扬状态。这一点在新余钢铁厂就做得很好。控制好一切污染源。不要以人的生命和身体状况为代价来换取金钱利益,这样老百姓非常得不尝失。谢谢
站长回复(2005-10-28 9:15:11):
王正:
你好!接到你反映的情况后,我局立即与萍钢安环部取得了联系,责成萍钢加强企业内部环保设施的管理,并要求其上报了整改措施.萍钢已对炼铁厂下达了整改通知单.炼铁厂对此事非常重视,及时组织召开了关于解决附近居民反映排放灰尘一事问题的专题会,会上提出了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考核力度等一系列措施,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同时,萍钢安环部协同企划部也针对你反映的马路扬尘问题采取了相关措施.另萍钢安环部也承诺将加强全公司的环保设施管理力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同时督促企划部落实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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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旁边原体校的房屋拆屋过程中施工人员晚上做到12点以后
早上5点开始就在做 我们还要不要活啊 都是上班的 自己该怎么做呢?
他们还有理由 看看多大的灰尘吧 出门都出不了 你们来管管啊
站长回复(2005-10-19 15:57:25):
杨剑峰:
你好:
你所反映的灰尘问题属建设部门管辖范围,如涉及到噪声问题可与安源区环保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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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环保局领导:
天堂谷大酒店后一个一层建物水泥坪顶上有两个烟囱!((((往去御景园的通道可以看到)每天无论是上午下午还是晚上都会向外间歇性的喷出滚滚浓烟!以往两个烟囱比现在要高,但今年不知什么原因把烟囱高度降低了!这样一来,每次喷烟,住在周围的住户就苦不堪言,难闻的烟雾顺着风飘进家中,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的心身健康.也严重污染空气.请局领导速派人前来调查核实,尽快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站长回复(2005-10-19 15:46:51):
蓝色:
你反映萍乡天堂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尘扰民的信访件收悉,现将我局对萍乡天堂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尘扰民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2005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堂谷大酒店锅炉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居民来信所反映天堂谷大酒店锅炉烟尘扰民问题基本属实。天堂谷大酒店其全称为萍乡市天堂谷大酒店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为廖美珍,系私有企业,自2005年元月,由于锅炉改烧谷壳,燃料发生变化,影响锅炉水磨水除器的除尘效果,且锅炉烟囱倒塌,导致锅炉的烟气超标排放(烟气林格曼黑度超标1。6倍),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二、处理结果: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萍)环责改通[[2005]1205号],要求该单位于2005年6月18日以前:1、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恢复锅炉除尘器正常使用。 200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复查,发现该单位虽修复锅炉的烟囱,但锅炉水磨水除器仍运转不正常,烟尘时有超标排放现象。据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于6月20日立案,通过法律制裁手段,促使其消除污染。2005年7月22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听证告知书》(萍环听告[[2005]021号),2005年9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萍环行罚[[2005]013号),要求该单位自动履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若逾期不履行,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届时可解决其烟尘扰民问题。
专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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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内容:
芦溪区南坑镇坪村水库罗富坑村开了一个玻璃丝厂,时间已长达三年,他们仍掉的碎玻璃丝随着雨水流到农田里,我们都不敢下地,玻璃丝扎到脚里特别不容易挑出来,对人有毒。请
帮我们做主。
站长回复(2005-8-26 12:31:32):
你好!我局接你反映情况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了实地踏看。经查,该厂属坪村水库管理局管理,在2005年8月10日已由坪村管理局关停取缔。
专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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