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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投诉反馈
 

姓名:tian
邮箱:
投诉日期:2009-4-28
 

 

污染投诉内容:
雅戈尔在他们墙壁上装了四盏大灯,灯就在我们窗户前面,现在的夜晚就像是白天,而且还招来好多蚊蝇,我家的窗户是没法开了,这算不算是光污染啊。环保局的领导们能帮我们解决吗。(花二十多万在步行街买个房子,没想到啊。后面是个垃圾站,那边的窗户一年多了,没开过,现在好最后的一个窗户都不能开了,日子怎么过啊)

 站长回复(2009-7-24 10:43:19):
针对反映“雅戈尔服装专卖店光污染”的问题,支队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我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市民反映的情况属实。雅戈尔服装专卖店墙壁确实装有四盏大灯,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此,我支队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店主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晚上8:30后关闭大灯,以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店主当场承诺将按我们的要求整改。届时,我支队执法人员还将进一步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欢迎大家向我们反映环境违法行为! 
 

姓名:宋
邮箱:yixuan_151@163.com
投诉日期:2009-4-7
 

 

污染投诉内容:
环保局的领导: 您好! 我于2009年3月30日上午9:20分拔打过你局12369投诉电话,(一位姓彭的男领导受理的),投诉萍乡市人事局、保育院家属楼附近(新城路与南门桥段沿河路的分岔处)的一处施工工地,他们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日夜不停地施工,严重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日常生活,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打过投诉电话后,我们大家满怀希望,觉得会有你们为我们大家维护权益了,大家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可是一个星期过去了,绞拌机声、敲打声、索道声仍然是声声入耳呀,大人要上班,小孩子要上学,请问还让不让人活?! 现在我桌上收到你局关于《市环保局“机关效能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征求意见函》,里面有几栏:依法行政方面、提高办事效率方面、改进工作作风方面、维护群众权益方面。。。我不知道我该填满意、基本满意、还是不满意?我想请你们告诉我,希望我怎么填,是据实填还是违心填??请尽快回复,按你局的要求4月15日前我们要函复。

 站长回复(2009-6-17 9:45:18):
宋女士: 您好! 您给我局的来信收悉。针对信中您反映“新城路与南门桥段沿河路的分岔处一施工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及时派员进行了走访、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如下: 经查,你反映的楼盘为远东房地产公司开发、华阳建筑公司承建的新苑小区,目前该楼盘已建至六层左右。经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到现场察看,噪声扰民的主要原因是该楼盘浇注楼面时连续作业造成的。 建筑施工浇注楼面时,因工艺的要求,必须连续作业,但该时段最长不超过48小时,该施工时段内确实会对周边住户的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长期以来,为解决建筑施工这一特殊阶段与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矛盾,承建商在浇注楼面时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获批准后,才允许进行浇注楼面连续作业,其他时段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每晚8:00以前,晚上8:00以后严禁建筑施工。 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规定向施工方进行了宣传和教育,施工方表示,将支持和理解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 最后,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专此回复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欢迎大家向我们反映环境违法行为! 
 

姓名:滨河苑全体居民
邮箱:ZLP199090@126.COM
投诉日期:2009-5-5
 

 

污染投诉内容:
我们是住在滨河东路博物馆对面的居民,这一带从鹅湖公园到萍乡建筑设计院都是汽车美容,如果是洗车等服务都算了,如果说修理汽车的噪声我们无可奈何不得己忍受外,那最近添加的汽车喷漆之类,让我们住在这一带的居民无法呼吸,我们正和死神接近。大量的喷漆造成的刺激性气体,让我们大量居民眼睛和鼻子严重受损,几位老年人都患上严重的过敏性鼻炎和眼睛红肿,大家都没办法了。 不知道谁能管这种污染环境,破坏萍城创建的形象的环保问题,请有关部门解决一下吧。 谢谢!

 站长回复(2009-6-17 8:57:47):
该信访件反映从鹅湖公园到建筑设计院的汽车美容店最近增加的汽车喷漆污染问题。我局转请开发区环保局于2009年6月1日派员调查处理,经实地调查,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汽车美容店内没有发现汽车喷漆的问题。如还发现有确实存在,请与开发区环保局联系,6797106杨启新联系。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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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小区人
邮箱:
投诉日期:2009-5-7
 

 

污染投诉内容:
萍乡国际汽车城一汽修厂正在进行扩建喷漆车间。由于油漆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等各种有机溶剂,对人体造血机能的危害极大,这也是是诱发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俗称血癌)的主要原因,还会影响女性生殖能力,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在喷漆、烘干过程中,全部有机溶剂将从车身表面挥发,并以机械排风方式,通过水浴洗漆、活性炭吸附部分苯类有机废气排放到喷漆房外,污染周围空气。 该车间一旦建成,必将对我们这些居住在附近的居民带来很严重的影响。 肯请贵局予以制止

 站长回复(2009-5-22 16:10:52):
经开发区环保局派人员调查了解,该汽修厂为运通汽车4S服务站,目前正在装修阶段。因该汽修厂位于居民楼底层,该局已要求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严禁在该维修站内进行钣金,喷漆类作业。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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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小刘
邮箱:liqu0508@sina.com
投诉日期:2009-5-3
 

 

污染投诉内容:
在我住的汽配城小区!~楼下有一家修理店名字"同心汽配"这家店,从早上到晚上{有时生意好的时候到22-23点钟}一直在人行路上修车!~噪声很大,一到晚上完工路上全是他们产生的垃圾.给我们生活的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来实地看一看,管一管!~给我们带来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站长回复(2009-5-22 16:07:04):
刘先生: 您反映的同心汽配店位于安源大道边,国际汽车城底层。我局于 2009年5月11日责成开发区环保局派员调查处理,要求该店严格控制营业时间,夜间禁止产生噪声类作业。并就此与您联系,您 反映该店垃圾和占道经营情况已致电信访人和城管执法局。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支持。 特此回复!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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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明
邮箱:xqw123@163.com
投诉日期:2009-3-1
 

 

污染投诉内容:
尊敬的环保局领导: 萍乡新火车站广场每天傍晚(5点——10点]都有一股刺鼻的怪烟味,让来这里乘车的散步的人感到非常难受。怪烟味的源头是火车站出口傍有一个洗浴中心和车站机关住房的两个锅炉,源源不断地喷出黄色的烟,再飘散到广场上的。大家都知道,这个火车站是萍乡市的一个很重要的对外窗口,这里的环境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整个萍乡的看法,特别是外商来,下车后闻到这样的怪味他还会把钱放到萍乡吗?请局领导迅速解决这一个早就应该解决的问题,我代表全市人民感谢你们!!

 站长回复(2009-5-22 16:05:06):
李先生: 您关于反映“萍乡火车站广场受到附近锅炉烟尘污染”一事,环境监察支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信访件中反映的情况也基本属实。反映的问题实指位于萍乡火车站广场旁的12个锅炉烟囟冒出黄烟,影响萍乡窗口形象。萍乡火车站出口一侧分别开设了萍站宾馆、铁路宾馆、扬州浴室等三家服务企业,其中扬州浴室因季节性原因已停业,这三家宾馆均采用燃煤锅炉供应热水。对此,支队执法人员当即对萍站宾馆、铁路宾馆下达了环保行政执法文书,并对这两家宾馆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其在限期内停用燃煤锅炉以消除污染。 后据了解,萍站宾馆拟改用电热锅炉,铁路宾馆拟改用太阳能热水器。后期,我支队将对这两家宾馆改用清洁能源的进度进行跟踪监督。 专此回复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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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叶志萍
邮箱:
投诉日期:2009-5-10
 

 

污染投诉内容:
芦溪镇路行村铁厂,地处路行村国家冲,每天有大量的浓烟排出,致死大片庄稼颗粒无收!我家的茶山就在其中,请予以查处吧,救救那里的农民们

 站长回复(2009-5-19 16:44:37):
关于对芦溪镇路行村一铁厂污染环境信访件的回 复 叶先生: 接到您反映芦溪镇路行村一铁厂浓烟污染环境信访件后,我局即责成芦溪环保局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里回复如下: 1、我局向当地芦溪镇路行村张根荣书记了解确认,路行村并没有铁厂。 2、芦溪环保局当即与信访人叶志萍联系,知其现在广东打工。据了解,叶志萍家在路行村马家岭,他所反映的情况是指芦溪县华亚焦化有限公司的烟囱。 3、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芦溪环保局派专人对芦溪县华亚焦化有限公司的高空排放进行跟踪调查取证,按程序予以相应处理。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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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
邮箱:
投诉日期:2009-3-25
 

 

污染投诉内容:
我们是居住的七星国际酒店旁边的住户,没到晚上8点左右,就闻到一股中人欲呕的刺激难闻的气味,我们恳请市责任管辖部门的同志来查找一下,究竟是谁又在给释放有毒气体祸害一方百姓,并请求领导同志处理这些无视人民安全的非法生产单位。为了能让我们自己、更为我们的后代能够生活在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我跪谢你们了。

 站长回复(2009-4-20 9:44:47):
你的来信收悉,市环保局责成开发区环保局于4月2日、3日晚上派人到七星国际酒店调查了解情况,未闻到刺激气味。由于您未留下联系电话,因此无法确定方向,进一步监测。如还有异味存在,请与开发区环保局联系,电话:679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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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启美
邮箱:xiaofan@126.com
投诉日期:2007-3-30
 

 

污染投诉内容:
  我家最近突然发现有白蚁出现,不知是否该找你们防治?如果不是,那我该怎么办? 我知道白蚁的危害,繁殖速度很快,所以我很急,望回复!   急盼!

 站长回复(2007-4-2 9:14:38):
据我所知,我市的白蚁防治工作由萍乡市白蚁防治所负责,请您向该单位咨询有关事宜,它们的联系方式可通过网络或中国电信11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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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百姓
邮箱:
投诉日期:2006-4-3
 

 

污染投诉内容:
请问: 为什么俏江南酒店没有取得环境许可证就能领到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一年多? 是不是工商部门的问题? 论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作者:桂林市环保局法规处黄丹凤)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于2003年1月6日公布,并已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行使环保审批职权的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作了相应规定。因此,环保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善于运用该办法,并通过工商部门对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以及环保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监督。 一、明确一个关系:环保审批是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关于建设项目特别是新建企业的环保审批与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关系,我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规定是明确的,即环保审批是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之一。具体表现为: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其他各单项环保法律也都有必须报经审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有关环境法规和规章还就某些特殊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执照管理做了专门规定,并明确要求事先取得环保批准文件。如关于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可见,环保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审核文件,无疑成为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否则就是违法。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环保局1995年2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第4条也规定,工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时,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 又如关于进口废物经营企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等部门1996年3月1日联合发布)第26条明确规定:凡申请从事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提交环保批准文件:“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2.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设立公司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前所述,各主要环保法律法规都已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特别是新设立对环境有影响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事先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活动,行使许可审批职权的环保部门必须严格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3.“环保许可和环保批准文件”有哪些? 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许可和环保批准文件”,主要包括: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和有关重新审核文件、环保设施的验收合格证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进出口批准证书、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证书等类别。 二、确定两类查处对象:工商/环保的“双重违法”和环保“单项违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了两类查处对象:第一类为既未取得工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审批文件,由于这类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与环保法规,故可称为工商与环保的“双重违法”行为;第二类为虽然取得了工商工商营业执照,但违反环保审批规定,故可称为涉及工商管理的环保“单项违法”行为。 1.“双重违法”:违反环保审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及其处罚 既未经过环保许可审批也未取得工商工商营业执照的“双重违法”行为,若从工商执照管理角度分析,则属“无照经营行为”。环境管理实践中它有多种表现形态,常见如下: - 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也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即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如从事娱乐服务业的某单位,既未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准文件,同时也未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前就试业运行,这就属于“双重违法”行为。 - -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建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也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即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既未依法取得有关环境许可证,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即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例如,某单位不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经国家环保总局许可即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第25条),或者未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即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第49条),或者违反《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未经国家环保局批准即擅自从事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超出范围的经营活动,其实质就是无照经营;如果该经营行为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或其他环保批准文件,则该行为也就构成环保和工商的“双重违法”。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和第14条的规定,对以上几种环保和工商“双重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应依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其中,环保部门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设施验收、未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则应“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该行为“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为污染破坏环境的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等条件的情况大量存在,该办法第15条专门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环保部门发现这种情况后,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严厉查处。 2.“单项违法”的基本形态及其处罚 从工商执照管理的角度分析,违反环保审批规定的“单项违法”行为,实践中也有多种表现形态。主要形态如下: -虽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并未依法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于此类情况,即使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也属违法,应受到处罚。 --虽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也曾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由于环境污染等原因该环保许可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或者撤销,而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此类情况属违法行为。 例如因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单位,被依法停业、关闭后,仍继续从事经营;又如小造纸等“15小”和小火电、小水泥、小玻璃、小钢铁等污染企业按照国务院决定取缔后,仍继续从事经营;如违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规定的期限被强制淘汰后,仍继续从事经营,这些行为都构成违法,并应受到处罚。 -- 虽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也曾取得环保许可或者其他环保批准文件,但在该环保许可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而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此类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满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必须报经环保部门重新审核。违反该规定擅自开工的即属于这种情形。 对以上几类“单项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应依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环保部门不仅应对其违反环保审批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规予以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6条的规定,还应在吊销有关环保许可和环保批准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则应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 (黄丹凤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站长回复(2006-4-6 8:55:38):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请向工商部门直接咨询,环保部门支持您的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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